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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DERIA】日本進口玻璃酒杯四件套組185ml(格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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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大校長人事爭議四個月又一星期後,台大再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對教育部要求重啟遴選一案,以兩輪表決分別是比七十六對四十三票,七十七對三十,通過「要求教育部依法儘速發聘,必要時台大尋求行政救濟,新校長就職前,由代理校長郭大維依法完整行使職權」,除非蔡政府一念之轉停止荒腔走板的「拔管」舉措(可能性近乎零),這齣荒誕的戲碼依舊原地打轉,不過,台大站穩了姿態:寧可無校長,絕對不妥協於亂命!

    這在台大校史上是空前的紀錄,儘管在二十一世紀,政黨三輪替的民主台灣,此刻寫下這個「紀錄」,委實諷刺和心酸,而做為爭取大學自治的主要政黨,民進黨在二次執政之後,舉黨竟只餘一人、前副總統呂秀蓮願意為大學自治進一言

    教育部「拔管」無法律依據,竟以密件公文處理

    過去四個多月來,「管案」在教育部的凌遲下,翻過來倒過去找碴,最後回到獨董兼職,而所有教育部列舉的「爭議」,於現實情境都不是爭議─所有教授兼獨董的程序和實質,管中閔沒有比別人多一點,也沒有少一點,完全依照台大校方程序;各種法理層層剝解說明台大遴選程序無疑義,管中閔無違法,教育部依然故我,硬套「違法」,極其恐怖的是,如此大張網羅扣人違法的教育部,竟舉不出一個「違法」的法條依據,而每一件送達台大的公文,竟全部以「密件」處理,少則一年多則十年才能解密!

    「管案」已是大學自治指標事件,四個多月來對管中閔的大小指控鉅細靡遺,除了掩飾教育部羅織罪名功力之高(或低),還有何密可言?對影響他人權益(包括台大與校長當選人)的行政裁斷(教育部竟說不是行政處分),既未依法又秘密為之,比諸威權時代又有何異?以「機密」公文保護戕害他人權益的事證,就不符合民主法治原則,更不要提所有的指控,沒有一句當事人的陳述,而對台大的陳述,則全部視而不見,這也違反《行政程序法》─對當事人和機關利與不利的要件都要注意,至於該法開宗明義「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根據被教育部丟到九霄雲外,甚至一度欲以此「約制」台大,完全忘了大學自治在該法排除適用的範圍,這個法約制的就是教育部!

    儘管一再與這個無視法治的民進黨蔡政府談「法依據」,十分疲憊,還是必須不厭其煩再說一次,留下紀錄,也印證「台大不服從」並非無理無據。

    陽明迴避爭議回歸遴委會,台大卻要重啟遴選?

    首先,大學法明訂校長遴選,公私有別,國立大學遴選後教育部「聘任之」,私立大學遴選後「核准聘任」,「核准」兩字之異,就在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教育部全參與。或爭執「適法性監督」,如果當選人的確「違法」,難道非准不可嗎?當然不!果若違法,自可不准,問題是:台大遴選從遴委會到管中閔到底違了什麼法?教育部完全說不出所以然,更重要的,「違法」絕對不是行政機關一句話違法就違法,片面認定違法就是行政獨裁,遑論教育部將聘任案退回遴選委員會,要求「補正程序」?請問是要補正什麼程序?台大遴選委員會已經重新召開,並以表決十二比四,通過獨董揭露與迴避問題無疑義,這次投票,被質疑的遴委蔡明興甚至棄權,表決結果十八位遴委都簽字,這就是共識決,還要補正什麼?

    在台大校長人事案之前,已經有一樁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案經監察院調查,並要求教育部「檢討改進」,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案主查副教授能否參選校長,副查「迴避問題」,情況與台大案一無二致,郭旭崧與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張鴻仁同屬一家生技公司的獨董事與董事(郭亦兼薪酬委員),當時,教育部回函給監察院,即是以大學法優於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規定依校長遴選辦法,有任何迴避質疑「應由陽明大學遴委會秉權責認定並妥適處理。」到現在,教育部換了部長,還是沒能解釋,為什麼陽明迴避爭議遴選委員會可以權責認定,而台大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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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818-立委陳宜民找國防部,衛福部及愛滋NGO協調愛滋生遭退學事件.衛福部疾病管署署長郭旭崧(陳明仁攝)

    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同樣有獨董迴避問題,當時教育部回覆監察院是「回歸遴選委員會」,到現在沒有一個說法,台大不能?(陳明仁攝)

    管案並無重大法律經濟利益衝突,「拔管」違反比例原則

    教育部一再抓著獨董兼職不放,再多「逮」一個兼薪酬委員,首先,兼獨董並非台大遴選要點中「命為迴避」的要件,並未違反遴選辦法;兼獨董是依法報校准許,兼薪酬和審計委員則是依證交法規定,何來違法之說?去年八月台灣大召開薪酬委員會時,管中閔還不是校長候選人,他與蔡明興之間自無利益衝突的問題;直到去年十月他才成為被推荐人,自此之後,管也沒開過董事會;其次,教育部又抓著管兼獨董到與台大簽產學合作中間有三、四個月是「偷跑」,台大教授兼獨董,百分之九十五是校方核准就生效,事後再補程序,因為得六月股東會追認,接著開始洽談產學合作,十月簽約溯及六月,這就是正常程序,這個追認不只是獨董薪酬,還有追溯台大四個月的產學回饋金;其三,台大和企業簽訂產學合作屬私法契約,與教育部無關,企業要追溯到什麼時點,雙方同意即可;就算有問題,也是台大的問題,豈能因此剝奪管中閔的當選資格?這完全違反比例原則,談何「適法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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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3-身陷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的管中閔與媒體茶敘,在記者會中他全程態度嚴謹,訴求理性面對,並呼籲關懷這件風波的朋友,化為行動,捐助台大經費。(陳明仁攝)

    台大抗命既辛酸風險又高,身陷台大校長遴選風波無法就任的管中閔呼籲關懷這件風波的朋友,化為行動,捐助台大經費。(陳明仁攝)

    教育部駁回台大的聘任請求,既拿不出駁回的法理依據,還說不是「行政處分」,教育部空口說白話,一紙無法律依據的公文,憑什麼要台大服從?這個官司能不打嗎?從行政訴願打到行政訴訟,即使打到大學自治的憲法官司都要打!否則豈不是打開大門令憑教育部掐著大學的脖子,還談什麼學術自由、獨立精神、大學自治?(推薦閱讀:陳述恩觀點:每天換招換戲碼的拔管秀

    台大「抗命」其實是很辛酸的,第一,不知道要挨多久沒有正式校長的日子,打官司一年半載跑不掉,儘管教授照領薪學生照上課,說不影響台大校務,是不可能的;第二,即使校務會議做成新校長就任前,由代理校長完整執行職務,但代理校長權責同樣法有明定,特別是預算,萬一教育部抵死不認帳,屆時違法大帽一扣,不知多少人要倒楣,此刻的台大,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被吊在懸崖邊,代理校長郭大維走鋼索,拜蔡政府之賜,他們有了以脊樑骨寫校史的機會,這一頁也會為蔡政權多添一筆權力之厚顏與陰暗的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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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9%A2%A8%E8%A9%95-%E7%95%B6%E8%A1%8C%E6%94%BF%E7%8D%A8%E8%A3%81%E6%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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